中国民办教育:立法之后的思考

2018-10-15 10:03 来源:青苹果艺术培训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历经艰难四审,终于在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新的民办教育法之难产及其获得通过后人们异乎寻常的热情关注,皆源于该法载明了“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一条。古人诗云:“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这部新法如果从终于“出来(台)”的意义上讲,它将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因为它不顾教育母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条款,明确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然而,事情都是怕比较的。面对WTO的挑战,面对世界发达国家私立学校的成功立法经验,面对我国正在完善和成熟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对现代教育制度已经走到新的十字路口,应当说,这部《民办教育促进法》还很初步,很幼稚,颇有“半遮面”的味道。如果经过10年20年后再回过头来看它,也许这个结论是无需再费笔墨的。

    首先,什么是“合理回报”?如何才算合理?又“回报”如何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这部新法说,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所谓“合理回报”,说到底,主要就是钱,就是财产。据媒体报道,现在全国招收学生万人以上的民办高等学校已有10余所。假若一学年每个学生交纳的学费平均以4000元计算,那么,该校学费年收入4000万。众所周知,学校基建投资到一定程度是不大的,换句话说,届时的结余必定是不小的。因而,出资人获得的“合理回报”必定亦非小数。百分之一就是40万;百分之十就是400万。如此累积,要不了多少年,出资人拥有的私有财产必定可观。我们过去说,“私有财产是一切罪恶的根源” 。现在,党的“十六大”已为之正名: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显而易见,承认合理回报,就要承认办学者会有私人财产的积累;有积累就有在一定机遇下变成巨额私有财产的可能性。勿庸讳言,总有一天人们会看到,不保护私有(回报)财产就是不保护民办学校,更谈不上促进其发展。因此,如何保护回报,保护到什么程度,显然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

    其次,这个新法称:民办学校应“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必需的费用”。这个“扣除”是必要的,但又必定是复杂的,在实践中肯定又是大有讲究的。换句话说,如果“扣”得太多,就会影响私人(回报)财产积累的速度,要知道,速度是会影响出资人再投资教育的积极性;如果“扣”得太少,则会直接影响学校的成长和发展。君谓不信,勿谓言之不予。事实上,“扣除” 这个问题本身,不过是一个常识问题,换句话说,光规定要“扣除”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在如何保证做到合理扣除的具体法规上。这就是所谓宽严适度的问题。

    第三,这新法还称:民办学校对“受赠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换句话说,民办学校可以接受捐赠。鉴于接受捐赠亦大有学问,比如,如果学校是公立的,那自然接受捐赠没有问题,因为捐赠给公立学校,就是捐赠给社会了;如果学校是民办的,情况就复杂得多。如果将来出台了捐赠教育的个人或商业主体可享有一定减税优惠,则被捐赠教育主体的性质必定要有所界定。否则,会造成社会财产流失无疑。社会给捐赠优惠政策,旨在引导和激励资金向社会无力或不便资助且具有长远意义的公益事业或领域。从世界近代各国捐赠法情况来看,教育便是适合接受捐赠的领域之一。就中国的情况看,我国不仅是穷国办大教育,而且是大国办穷教育。从总体上说,中国教育之穷足以使之享有接受捐赠的政策优惠。

    第四,因此,为了把《民办教育促进法》贯彻好,看来有必要将我国民办学校严格分为两类: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首先,先看我国民办学校的经济总量。据我国民办教育专家张志义教授最近估计,我国现有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约为7.2万所。如果每所学校每年经费总额为500万,那么,全国就是约为3600亿元;如果每所学校每年经费总额为1000万,那么,全国就是约为7200亿元;即使每所学校每年经费总额为100万,那么,全国民办学校的经济总量,亦约为 720亿元之巨!对这么大的教育经费总量放任自流,其中必定会造成巨额社会教育资源的白白流失,客观上就有“培育”一批通过办教育而积累私人资本的隐性暴发户的可能性。必须懂得,所谓“社会力量办学”,用经济学术语讲,就是“社会资本力量”,即民间资本力量投资教育的行为。其次,在知识经济时代,当代教育作为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乃是它有别于以往任何一个历史发展阶段之最本质的地方,换句话说,教育正在从只花国家纳税人钱的社会公益事业,转向具有自增长能力的一个产业部门。试问:谁能否认招收留学生和外语培训是当代最容易赚钱的教育产业呢?当然,根据我国教育发展国情,民办教育在我国还很弱小,很幼嫩,为此,在一段时期内,可以让申报为营利机构的民办学校同样享有一定的非营利机构的优惠不仅可行,而且必要。但从长远看,教育是万世之基业,从立法上界定民办学校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乃是为我国民办教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壤中茁壮成长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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